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问题及对策——以武汉为例

日期:2018-07-11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第七期p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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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峰1,段君2

  (1.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2.武汉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国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出台新规定、新政策,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完善。2017年武汉在全国首创科技成果转化局,举办了多场声势浩大成效显著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收益分配税负过重、考核评价机制导向不合理、成果信息不对称、机构建设缺失、中介服务能力不够等。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从源头供给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家连续修订印发了三个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文件。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被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国家层面弥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基本得到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要坚定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北武汉时重点强调了自主创新等新发展理念,这为我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武汉是集聚高等院校、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丰富的科教资源的省会城市。2017年,武汉市在全国首创“虚拟机构,实体运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局,截至2018年5月已成功举办8场大型高校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对接签约项目347个,签约金额392.5亿元,成果丰硕。此文以武汉为代表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基本概念

  科技成果:一般来讲,科技成果是指就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劳动结果,并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一般包括基础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是应用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一条对“技术成果”给出了定义,即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比《最高法解释》规定的“技术成果”更宽泛,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实用价值,后者限于技术方案;前者着眼于转化,强化价值实现,包括实施与转移,后者着眼于转移,主要是权属转移;前者不强调产权属性,后者强调产权属性。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吴寿仁,2016)。

  三、武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问题

  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等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实质性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度慢,效率低,仍然存在着许多政策瓶颈障碍、体制机制桎梏,以及在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创新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现结合武汉地区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工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对武汉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源头供给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总结。

  (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

  1.成果处置的相关政策在执行层面冲突较多,极大地影响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效率。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及2017年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仍有许多规定对评估和备案提出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缩短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评估结果是参照前期的协议金额得出的,除花了一笔评估费以外没有实际意义,而备案程序不完成,转化工作也无法继续进行,反而成了前进的障碍。例如,武汉大学2017年有30多个技术转让项目因审批过程太长而夭折,湖北省技术交易所强制性规定所有交易成果必须进行评估,使很多成果纷纷到外地去进行交易。相比之下,中南大学赵中伟教授1.048亿的成果转化项目直接根据协议由学校决定转让价格,真正做到了自主转化(中南大学田红旗校长在学校四届四次教代会、工代会上的工作报告,2018);在新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则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则进一步为成果转化松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后的税收负担过重,让激励效应打了折扣。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超过8万的需缴纳45%(《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如果奖励金额高,按偶然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仅20%。例如,一项转让合同金额为800万的项目,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科研团队按70%获取收益,共计560万元的高额奖金,然后按45%收取的高额税收共计252万元,这无疑给科研人员“浇了一盆冷水”。而如果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向他征收个人所得税,仅需缴纳112万元,比按工资性所得税减少一大半。这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文件的设计初衷有很大的矛盾。2018年以来国家领导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提出了更多的指导要求和意见,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5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高校院所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导向不合理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中同等对待”。但在现行的管理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中,量化考核指标仍偏重于科研人员公开发表文章的质量和数量,尤其是核心期刊论文和论文引用频次等指标,横向项目在绩效考核中往往只能计算纵向项目一半的分值甚至更少。这种导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工作热情,老师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争取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去,对于研究出来的项目是否能否进一步转化或与企业合作则不太关心,“重纵向、轻横向”的观念仍很严重。武汉大学每年的横向项目经费4亿多,只占总科研经费的1/3左右。

  (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信息不完整、不对称

  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量较大,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尤其是技术的成熟性、创新先进性、市场需求和用户使用等方面的信息不完整、信息搜集困难等,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信息不完全,都会影响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高校在对外发布时往往没有进行系统整理,常常是技术描述多,对其应用性和商业化前景的描述缺失。我们在前期的对接工作中,经常要花很大精力去对相关内容进行反复沟通、确认和辅导,才能形成标准化的成果表单。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已经发布,而各高校的成果汇编仍然是五花八门,各自为政,很难为广大企业接受。同时许多有意愿进行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的高校院所教师,对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了解十分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在合同签订、专利保护、利益谈判、后期服务等方面很难得到专业性的指导和服务,导致很多合作半途而废。

  (四)高校机构建设缺失,中介服务能力不够

  大部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都属于体制内的事业单位,或是依托高校成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其人员和经费来源于学校和财政,市场化程度低,缺乏为企业服务、提升成果转化质量的足够动力,远远无法满足科研单位同企业全方位信息对接的服务需要。按教育部的要求,各高校今年要实现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全覆盖,但因各校情况不同,名称和运营方式仍各有不同。如依托中国地质大学和资源环境工研院成立的“中部知光公司”,还有武汉理工大学成立的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专人专岗,由有经验有资源的教授担任职务,并形成按成果转化效益提成奖励,都是武汉地区做得比较有特色的机构。同时,高校专业人员的匮乏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也极大地困扰着成果转化工作,他们提供的服务集中于科技成果的单向供给层面,尚不能完全承担信息沟通的职责,而且服务重心偏向研究机构,对企业需求回应不够。

  四、对策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上位法意识,各高校院所要依据其来制定各单位的初稿细则,强化执行。真正落实高校院所成果的自主处置权,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校级集体决策程序的成果转化,不再需要走评估备案程序。

  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尽快出台细化落地政策。对于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较低的、固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最新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组织实施。另外,个人因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奖励时,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改革高校院所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高校院所要在日常绩效考核和管理以及职称评定时,强化成果转化工作指标设计,在高校考核体系中对横向、纵向项目设置相同的或者相近的记分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设置量化指标,纳入考核体系。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认真落实教育部、人社部支持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赵亮,2017)。

  (三)搭建信息化平台,强化成果信息的对接交流

  加快建设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施信息采集和共享制度,解决科研领域和产业领域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大校企信息交互,实时向企业推介最新成果信息和实用技术,并通过线上线下的对接和服务活动,采集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难题,及时组织相关学校和技术团队攻关,实现有效对接和合作。积极与各类平台合作,强化全方位的信息沟通和配套,引入社会资本,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从实验室到中试熟化再到市场开发等各个领域的互通。

  (四)强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全面提升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各高校院所要联合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依靠自身的智力资源优势,单独成立或相互联合建立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应配备一批在不同的技术领域有专长、懂法律、擅长管理和市场运作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科技服务队伍(刘朝晖、常思亮、胡洁,2012),负责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并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其运行发展。支持各类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人才建设,提高咨询机构自身的专业水平。

  综上,科技人员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转化动力不够。国有资产的处置规定难以突破,成果价值难以评估,利益分配不公,高校体制机制僵化,信息不对称,机构建设中介服务能力缺失等问题造成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只有打破体制束缚,让科研人员提高收益,没有后顾之忧,才能让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真正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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