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所需功能要素分析

日期:2020-04-01        来源:《科技中国》2020年第二期pp.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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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克峰1 ,阮航2 ,伍晓强2 ,于晶晶2 ,师进生1

  (1.青岛农业大学;2.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链条长,涉及的因素多,在不同个案中所展现的特点也各有区别,这使得人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解各有不同,在实操过程中很难把握住转化的关键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旦有一些关键要素缺失,就容易导致转化失败。要实现科技成果规模化转化,必须要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特点进行研究。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1995年,Roberts Edward等开发了五种替代结构“模型”,用以说明科技创业公司诞生和运作的模式,这些模型的要素为技术创始人、企业家、研发组织本身和风险投资者。2006年,郭明伟等在论文中对科技成果推广的过程进行了分析,认为该过程主要包括三个子系统:科研子系统、生产子系统和社会支撑子系统。2014年,张维迎在其《企业家》一书中提到,国家经济的增长不仅需要丰富的资源、充足的资本和雄厚的技术,还需要优秀的企业家。虽然这些研究并不是专门研究成果转化的过程,但是他们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研究企业形成的要素。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实现平台就是企业,因而,这些研究对于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要素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但是,这些研究以人员或机构为要素,将功能要素默认地附着在相应对象身上,其假设为同一类对象所具备的功能是一致的。但是,在实操中我们会发现,同一类人员所具备的功能要素并非相同。因而,以人或机构为要素的分析方法还不够准确,还需要对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要素做更为细致的研究,才能在实践中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本研究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所需的功能着手,通过对几百个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研究所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功能,以及在多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并且发挥重要作用但并非所有案例中都存在的功能。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共性功能要素以及非共性但重要的功能要素。然后,根据现实中不同人或机构所具备的功能将人或机构进行细分,从而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态圈,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催化”理论。

  一、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功能及核心方

  该部分主要介绍在所有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功能并不是在每一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而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这个结果所不可或缺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这个结果可能需要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功能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且必不可少的功能。核心功能包括:技术研发、技术实施和投资这三个功能。这三个核心功能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各核心功能的定义及常见的核心方如下:

  技术研发功能是指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形成能够在实际生产中应用的成熟技术的功能。具备技术研发功能的团队或个人称为技术研发方。技术研发方所需的主要能力为技术的应用研发能力。常见的技术研发方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研发团队或个人。

  技术实施功能是指通过组织管理、市场推广、资源整合等过程,将技术应用于产品生产或服务,使其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功能。具备技术实施功能的团队或个人称为技术实施方。技术实施方所需的主要能力为生产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和资源整合等。常见的技术实施方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家等团队或个人。

  投资功能是指提供技术应用于产品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和市场推广初期所需资金的功能。具备投资功能的团队或个人称为投资方。常见的投资方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生产类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等。

  在分析实际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时,如果仅仅以研发人员、企业家或者投资人等称呼来定位参与者的角色,无法细致地分析实际问题。经过研究我们发现,类似研发人员这样的一类通用参与者中,包含几种不同类型。我们根据每类参与者所具备核心功能的不同,将他们进行明确的区分,从而实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所有核心参与者的准确定位。

  二、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功能融合存在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处于游离态的六种具备不同核心功能的团队当受到某种驱动力的影响时,就会融合形成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必要条件的团队,从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即使是在已经实现成功转化的案例中,各功能团队之间的融合并不是非常顺畅,或者融合的周期可长可短,融合的过程曲折艰难。况且还有一些具备某个核心功能的团队在很长一段时间无法与具备其他功能的团队融合,以至于“果子烂在了树上”。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三个功能融合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欠缺一些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三个核心功能并不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充分条件。不同案例中各功能团队融合过程中所欠缺的因素各有不同。经过研究,我们将核心功能融合所欠缺的要素分为如下四个类型:

  信息型要素:是指核心方互相之间了解所需的信息,以及转化相关信息。常见信息型要素有:技术、需求、资金、专家、政策、市场等信息。

  价值发现型要素:是指核心功能之间相互进行价值发现的方法或工具。在核心功能融合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合作方非常重要。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知识面较广,在很多情况下,某个团队只是对自己具备的功能较为了解,对对方的功能非常不了解,无法判断对方水平的高低,使得融合的过程变得艰难。例如投资人无法判断科技成果的水平,技术研发方无法判断合作方是否具备实施该技术的能力以及能力的高低等。

  保护型要素:是指核心功能在相互融合过程中自我保护的方法或工具。这种保护涉及到技术信息的保护、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自我保护等。例如技术研发方有时没有借助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好自己的技术,导致在合作谈判过程中被对方偷学到了技术的要点,从而使得合作失败。保护的难点还在于,并不是有了专利就能保护自己的技术,因为当前有些专利代理机构以授权为导向,并没有从保护强度和保护范围方面去为技术方考虑,导致保护失败。

  驱动力型要素:是指促使核心方产生向融合方向发展的动力的要素。这类要素也是当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高校院所的某应用类研发人员虽然了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信息,具备对对方进行判断的能力,也能够借助相关机构进行自我保护,但是,他发现只要申请相关专利授权后即可获得丰厚的奖励,或者发论文后即可得到较高的报酬,而且在评职称时论文、专利所占比重非常大,那么他就没有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再例如,如果投资人在若干“短平快”但技术水平不高的商业项目中投资就能够获得丰厚报酬,那么,让他从事风险较高、周期较长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驱动力就不足。

  三、科技成果转化催化功能及催化方

  科技成果转化的三个核心功能在融合时还缺失一些要素,在实操中需要政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发挥各自的优势,补充这些要素,从而使三个核心功能融合效率更高、效果更好。通过对成功案例的分析,我们提出了催化功能的概念。

  催化功能的定义来源于化学学科中催化剂的概念。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催化功能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能够提高或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速率或效果,但不是必要条件的功能。从催化功能作用的结果来看,可将其作用效果分为两类: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或效果的作用称为正催化作用,其存在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或效果的作用称为负催化作用。

  催化功能的数量是无限的,只要能够提高或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速率或效率的功能都是。常见的催化功能有政府宏观调控、信息供给、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服务、化验测试、财税服务、法律事务服务等。这其中,由于政府调控功能不仅具备影响核心功能的能力,还具备影响催化功能的能力,因而定义政府宏观调控功能为超级催化功能。根据催化的机理,可以将常见的催化功能分为四类:

  信息催化功能:通过提供各种信息从而促进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所提供的常见信息包括技术、需求、资金、专家、政策、市场等。

  价值发现催化功能:通过提供价值发现服务从而促进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常见的价值发现催化方式有科技成果评价、无形资产评价、人才评价、投资尽职调查、技术测试、产品测试、科技查新等。

  保护催化功能:通过提供保护核心方利益的服务从而促进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常见的保护催化方式有专利代理、新药申请、交易合同撰写或审核、财务审计等。

  驱动力催化功能:通过改变核心功能相互融合驱动力从而促进核心功能融合的功能。驱动力催化主要方式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政策,例如新旧动能转换政策、环保政策等。

  以上前三类催化功能解决的是能不能的问题,第四类催化功能解决的是想不想的问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以发挥催化功能为主的团队成为催化方。常见的催化方有政府的相关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由于催化功能是无限多的,因而不同催化方所具备的催化功能也是各有特点。因而,在对各个政府相关部门或各个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定位分析时,应明确其发挥的具体催化功能,而不能等同视之。

  四、“核心-催化”理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核心功能和催化功能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功能。通过明确这两类关键功能要素及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参与者中的分布,形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象定位和问题分析的基础理论,我们称之为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催化”理论,如图2所示。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上的核心方、服务机构和政府等均可以借助该理论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上的相关团队或人员的定位,分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

  在借助该理论分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时,具备技术研发、技术实施或投资等功能的核心方首先需要对自己进行定位,明确自己具备哪些核心功能,并且缺少哪些功能。同时,还需要对合作对象进行定位,明确对方具备哪些核心功能,并且缺少哪些功能。然后分析合作双方的所具备的核心功能是否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三个核心功能,并沿着满足必要条件的方向寻找合作方。在满足三个核心功能后,则可以借助该理论分析在三个核心功能融合的过程中,还缺少哪些催化功能,进而借助相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催化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提供催化服务的主体,不同的服务机构具有不同的催化功能。在利用“核心-催化”理论进行业务分析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明确自己具备哪几个催化功能;然后聚焦分析核心方之间融合过程中缺失哪一类催化功能;进而结合自身的催化优势,找到切入点,明确服务的方向,促进三个核心功能高效融合。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定位非常明确,主要发挥催化作用。作为“超级催化功能”,政府的宏观调控在科技成果规模化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利用“核心-催化”理论分析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时,政府首先要明确所有服务对象的类别,然后聚焦核心功能区分析A~F这六类游离态核心方的状态,以及他们之间融合时存在的问题。确定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核心方本身的问题还是核心功能融合中需要催化的问题。最终根据分析结果,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出台催化核心方或催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在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时,应以其服务核心方融合的效果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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