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中心为什么大规模撤离中国?

日期:2021-04-07        来源:《科技中国》2021年第三期p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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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黄宁 韩佳伟 杨洋(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外资研发中心是中国研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研发中心往往承担基础科研任务,不仅创造了较高“含金量”的中国专利,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中国新兴技术人才“黄埔军校”的角色。“阿里云”之父王坚、商汤科技创始人汤晓鸥、原百度总裁张亚勤均曾在外资研发中心长期任职。据统计,2017年时中国的外资研发中心数量约达1700家(商务部,2018)。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外资研发中心大规模撤离中国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

  一、外资研发中心正在大规模撤离中国

  近年来外资研发中心撤离中国的案例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2017—2020年就有通用电气、甲骨文、葛兰素史克、礼来、罗氏、诺华、辉瑞、阿斯利康、IBM、CA Technologies等跨国巨头先后关闭中国研发中心或裁撤在华研发业务,被裁减的研发人员少则过百,多则上千。据媒体调查,还有一些大型外企虽然没有公开宣布关闭中国研发中心,实际却在“默默”收缩在华研发业务。思科、诺基亚等也被曝出有裁撤在华研发业务的意向。

  从数据来看,这些并不是局部现象,而是全国性、全行业性的问题。在流入中国的国外研发资金中,约一半是由外资研发中心执行的(黄宁、韩佳伟,2021)。从2018年开始,国外研发资金出现史无前例的连续大幅下降。2011—2017年,国外研发资金一直维持在超过100亿元的状态。2018年却同比下降37%至71亿元,2019年则同比下降67%至24亿元。进一步从地理分布看,外资集聚地区的国外研发资金均出现同步下降,2017—2019年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的国外研发资金分别下降84%、33%、99%、91%、78%、93%、98%。从行业分布看,无论是研发密集型的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与信息设备制造业,还是一般的煤炭开采业、木材加工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等(服务行业并无数据统计),所利用的国外研发资金也都大幅萎缩。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全球性的趋势。在经合组织有统计数据的30个世界主要国家中,2018年绝大多数国家流入的国外研发资金保持增长或稳定。

  在外资大量流入中国的趋势下,外资研发中心却反向撤离。这表明,中国“以开放促创新”“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的努力还没有得到跨国公司的认可。特别是随着发达国家不断强化对华技术打压,中国通过“走出去”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渠道已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更加依赖“引进来”的方式。而外资研发中心是目前中国接触国外先进技术资源的最佳渠道。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与一般意义上外资在华研发“在中国,为中国”(In China For China)的特点不同,外资研发中心往往嵌入在跨国公司的全球研发布局中,其突出特点是“在中国,为全球”(In China For Global)。如果外资研发中心继续撤离,将进一步割裂中国与全球研发体系的联系,甚至加剧“两套技术体系”的问题。

  二、外资研发中心撤离中国的主要原因

  外资研发中心撤离中国,存在部分外资转变在华研发策略的因素。例如,一些跨国药企剥离药物早期研发工作,转向后期临床试验,或者直接从本土研发企业手中购买创新药专利权。但国外研发资金的连年锐减表明,其背后还有更具决定性的系统性原因。

  第一,外资在华研发成本大幅上升。近年由于中国劳动力、土地等要素价格快速上涨,再加上巨大的跨国管理、沟通与人员外派开支,外资建设中国研发中心的“性价比”越来越低。与此同时,印度等国则凭借较低的研发成本以及语言和文化优势,不断从中国“挖墙脚”。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统计,目前印度每年在科学与工程领域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约是中国的3倍。据媒体调查,外资研发中心在北京、上海的研发人力成本已经远超印度。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与经合组织的数据测算,2018年印度的外资存量虽然只有中国的24%,但外资在印研发获得的PCT专利数量却达到在华研发所获数量的35%。一些跨国公司关闭在华研发中心后,就将相应的研发职能转移到印度。例如,甲骨文在关闭中国研发中心、裁员约1600人的同时,其在印研发中心扩招1400人,职位和技能要求都与中国被裁的岗位相同;通用电气将部分在华基础科研工作转移到印度;CA Technologies也将海外研发重心从中国转向印度。

  第二,中国出口管制政策引发顾虑。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制度符合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但相关政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影响了部分外资的在华研发决策。例如,2017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进行管制,使得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的对外转让受到管辖,直接对外资在华研发决策造成干扰。该法已于2020年12月正式生效。又如,2018年《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对“中国单位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的情况实施审查。欧洲部分在华企业认为,这可能导致其在华研发成果无法转让给欧洲母公司,继而对在华研发业务产生顾虑(中国欧盟商会,2020)。再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外合作研发取得的专利成果必须共同申请专利、共同享有所有权,导致一些外企推迟在中国开展药物研发,以避免知识产权分享。

  第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未达预期。外资研发中心对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较高。但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达不到跨国公司期待的水平,导致在华研发中心往往难以接触到最核心的研发任务,从而在跨国公司调整全球研发布局时更容易被裁撤。根据中国欧盟商会2020年的调查,大量欧洲在华企业认为,中国专利申请程序的主观性仍然较高,一些能够在美欧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在中国却以模糊性的理由被驳回。此外,随着原研药企业面临的仿制药竞争日益激烈,由于中国缺乏对创新型药物的专利期限补偿(美国、欧盟、韩国、澳大利亚等一般可补偿5年),导致跨国药企在华研发新药的动力下降。需要说明的是,预定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专利法》已引入新药专利期限补偿条款。

  第四,外资难以融入中国科技创新体系。虽然中国出台了不少推动科技对外资开放的政策文件,但由于政策执行中的种种问题,外资融入国内科技创新体系的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随着中国对国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外资企业所感受到的“落差”越来越大。一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更关注当地龙头企业,再加上语言障碍和沟通不畅,外资企业较难在中国获得研发资助。据统计,2016年承担重点研发计划的外商独资企业为15家,仅占到当年承担单位数(560家)的2.7%(黄宁,2020)。二是中国行业标准制定机构严格限制外资企业的参与,外资企业较难在国内标准的制定中发挥影响力。三是由于中国严格控制人口和产业数据,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取研发所需数据的难度日益增加。

  此外,中美关系的恶化也对美资在华研发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受美国前任政府推动“对华脱钩”的干扰,美资企业在华研发投入的意愿逐年下降。一方面,特朗普政府持续强化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直接限制了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如云计算等)美资企业的在华研发活动;另一方面,中美关系的不确定性快速上升,也对美资在华研发的信心造成了损害。据调查,2018年在华美资企业有47%表示将增加研发投入,2019年这一比例下降到33%,2020年进一步下降到18%(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2020)。

  三、中国的应对建议

  一是降低外资研发中心在华运营成本。中国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调研,进一步摸清外资研发中心面临的困难与政策诉求。结合各部门的职能,研究如何有效降低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成本,营造有利于外资研发中心在华发展的整体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区域性或全球性研发中心。

  二是尽快明确相关出口管制政策,打消外资在华研发的疑虑。通过实施细则尽快明确《出口管制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中的关键概念,如“中国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以及“管制物项”的来源、含量等。对于外资研发中心独自在华所获研发成果(即排除接受中国研发资助、与中国机构联合研发等情况)向境外的转让,应明确不受出口管制政策的管辖。

  三是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与保护水平。提升专利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客观性,在驳回专利申请时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尽可能通过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补偿创新药物在上市审批流程中所延误的时间。鼓励外资集聚的地区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四是提升科技体系对外资的包容度与友好度。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实施科技财税优惠、授予研发资助等方面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机制,发布英文版本的项目申报通知,及时向外资企业传达,并留出更长的反馈时间。引导国内标准化机构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细化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并制定用于研发的产业数据准入指南,为外资在华研发的数据准入划定明确的范围。

  五是利用美国新政府上台时机,稳定中美研发关系。一方面强化中美科技合作互惠关系。进一步扩大高技术外资准入,鼓励和吸引美高技术对华投资,大力提升美高技术企业对华依赖。另一方面,尝试与美协商制定高技术合作规则。就新兴技术举行新的高级别对话,澄清“国家安全”界限,为中美在非安全领域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划定清晰的边界。

  本文受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专项(ZLY201830、ZLY201921、ZLY202002)支持。

  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范双双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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