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科创板高新技术企业还需在知识产权上下“硬功夫”

日期:2020-08-28        来源:《科技中国》2020年第八期pp.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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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新 王磊(工信部赛迪研究院)

  2020年6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一周年。一年中,该板上市公司计110家,其中制造业企业约占80%,企业创新发展获得了宝贵的资金支持。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经知识产权评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却并未“顺理成章”跨过科创板知识产权审核这道“门槛”,从而无缘上市(据统计,截至目前终止上市的企业有33家,其中28家是高新技术企业)。对比两套体系有关知识产权要素规定,明确科创板上市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要求,对促进制造业企业登陆科创板具有指导意义。

  一、知识产权——科创板上市绕不过的“门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指引》),将满足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三项常规指标作为评价科创属性的必要条件,如企业不能满足该指标,即必然不能通过科创属性评价,从而无法实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修订印发,以下简称《高新指引》)在“认定条件”中规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将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条件。不过,基于制度定位不同,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创板制度赋予知识产权指标权重更大,设置的“门槛”也更高,因而也更难以跨越。

  发明专利一般被认为最能反映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科技实力应在发明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数量规模、转化潜力和实效等方面有充分体现,否则可能被认为科创属性“成色不足”而止步科创板上市,如科创板首家终止上市的企业——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初步统计,科创板终止上市的31家企业中因知识产权问题受阻的在半数以上。可见,对于冲击科创板的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这道“门槛”不仅绕不过,也是不容易达到的“硬指标”。

  二、科创板上市的知识产权指标“硬”在哪里?

  对比分析《科创指引》与《高新指引》有关知识产权指标要求可见,《科创指引》的知识产权“硬指标”特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对技术先进性要求更高。与《高新指引》将各类知识产权(除商标、商业秘密外)均作为评价指标不同,《科创指引》仅将能显著体现技术创造性的发明专利作为评价科创属性的指标,排除了其他类知识产权。

  另外,从科创板制度实施实际看,科创板上市对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性评价十分严谨。不仅考虑专利技术的行业贡献、与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对比、对企业主营业务或服务的贡献等因素,还结合技术是否自主研发,专利数量和布局情况,以及核心研发人员等综合考量。如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等,在上市过程中核心技术先进性均被作为重点问询内容并因此终止上市进程。

  (2)对知识产权产业化要求更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由技术专家根据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强弱程度给予评价,满分为8分。相对于“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满分100分,应该说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相关性在评价指标中所占权重不高;而且,即便该项指标未得分,只要总分达标也不影响认定结果。

  与之不同的是,科创属性评价对于发明专利在提出数量要求的同时,强调了与主营业务的直接相关性。《科创指引》常规指标第二条规定:“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这意味着科创属性评价对于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相关性的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所拥有的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或核心技术非直接相关,或者虽直接相关但还没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都将不被认可。例如,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被认为科创属性不足而终止上市,除发明专利数量不足外,其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联性也受到了质疑。这充分体现了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上市的制度目标。

  (3)更倾向知识产权来源于自主研发。《高新指引》在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方面要求相对宽松,对于企业自主研发即原始取得,或者通过受让、受赠和并购等方式即继受取得的知识产权,均予认可。但在分值上有所区别,即自主研发知识产权赋分值1~6分;以受让、受赠和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赋分值1~3分。

  《科创指引》中虽未对专利获得方式进行约束,但从案例看,科创评价实际操作上认可自主研发而否定继受取得知识产权的倾向非常明显。如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其21项发明专利均从第三方受让取得,被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认定为“发行人披露其核心技术为自主研发及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技术优势的依据不充分”驳回上市注册申请。科创属性评价对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倾向于自主研发,这源于设立科创板旨在借助资本市场、扶持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助力关键核心技术能力提升的初衷。

  (4)对知识产权稳定性要求更高。《高新指引》将拥有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门”资格,但对于知识产权稳定性方面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科创板上市则对此要求非常严格。

  科创板相关文件明确了发行条件之一是无知识产权重大权属纠纷,并且除权属纠纷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权利行使以及产业化等风险均被纳入风险因素信息披露义务内容予以审查。如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因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权诉讼等上市受阻。这在对知识产权稳定性提出要求的同时,相应地也对企业建立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政策建议

  聚焦科技前沿,提高“硬科技”的知识产权支撑力。跟踪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对本领域核心技术或主流技术发展进行梳理整合、细化延伸,针对主要竞争对手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合理确定技术创新方向,保障技术研发路线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积极牵头组织或参与政府投资实施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积累、储备和战略布局高质量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加强转化实施,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紧跟市场发展态势,敏锐把握市场需求,围绕支撑主导产品、主营业务获取知识产权;及时将知识产权成果运用于主导产品性能改进、工艺流程优化、服务体验改善等发明;制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鼓励加快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以自主实施、许可转让、投资入股等多元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的产品化、商品化、资本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累储备知识产权。发挥企业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地位作用,持续加大研发力度,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牵头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规范国内外技术开发合作活动,对合作所产生的科研成果权属予以清晰界定;及时申请发明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不断积累自主知识产权储备,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未雨绸缪,防范知识产权纠纷。跟踪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态势,针对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开展专利检索、分析,梳理知识产权风险点,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融入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展览等主要生产经营环节,采取有效规避措施,防患于未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与竞争对手开展交叉许可,主动消除来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积极组织或参与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借助行业组织力量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协调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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