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庆存(山东大学国际创新转化学院)
这次新冠疫情(COVID-19)引发的举国抗疫行动再次提醒我们,把科研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将科技工作的目标定位于解决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国计民生重大实际问题上,比什么都重要。我们不仅看到钟南山、李兰娟院士等一大批医疗卫生领域的科学家和医护人员一起战斗在抗疫一线,为抗疫提供专业、及时、权威的现场指导,开展急需的临床研究工作,而且看到像陈薇院士等一批科学家、研究机构和企业,急国家、人民之所需,在夜以继日地研制抗击新冠病毒的疫苗和药品。随着抗疫一线的临床医学研究不断深入,从2020年1月3日到2月11日,国家卫健委就发先后更新发布了5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版)》,让这些科学家的科技工作成果正在迅速地转化为抗疫的战斗力,陈薇院士团队研发的疫苗已经成功完成一期临床试验。我们在为之感动、感谢的同时,也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科技界的使命与担当——不是看是否多发了几篇核心期刊文章、得了几顶桂冠,而是看为国家、社会乃至人类的进步和百姓的福祉(人们的生命健康、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多少可转化、可应用的成果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把科研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其实就是要强调科技成果的应用,即要解决实际问题,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历这场疫情的洗礼,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更应为人们所关注。
一、企业正在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
2020年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收官之年,在“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十六字方针的指引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据2018年5月24日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披露的信息,我国“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超过7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超过四成开展创新活动。”全社会专利申请和拥有量中企业占比也已超过70%。在一些重要产业技术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譬如以华为为代表的、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先进技术标准的创新型企业。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通过自主创新打破市场垄断、突破发展瓶颈,努力构建起相对安全、自主可控的产业链,非常急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尤其是成果转化的力度,从而让经济发展真正转向依靠创新发展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我们的面临的重大使命与挑战。不论从剧烈变化和不确定性激增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发展态势来考察,还是从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的严峻局面来研判,都愈加清楚地表明,舍此,别无它途。
随着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且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企业切入创新链的时机和初始条件选择,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以发现和进入新的技术领域、解决关键与卡脖子的技术问题为目标的科技创新工作,不仅是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事情,而且正在逐步成为众多科创企业的重要研发工作。创新与成果转化变得如此密不可分,科技成果转化在更多情况下表现为“创新转化”。
通常我们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科技人员自主投资实施转化。如“浙大中控”“积成电子”“青岛软控”等已经上市的各自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就是由高校科研及科技管理人员基于其特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创新转化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
2.通过技术转让合同购买(受让)他人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3.通过技术许可合同获权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4.通过合作开发合同、以特定科技成果作为起点和初始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通过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聘请有关科技人员指导实施某项科技成果转化或者指导其进行特定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星期日工程师”所从事的工作)。
6.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合资实施转化。
7.其他由合作方协商确定的具体方式实施转化。
上述第1种转化方式,又可分为:科技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买断”其职务科技成果权益,以该科技成果自主创业;科技人员以其所享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部分经济权益(高的可达80%)作为出资,与其他主体(企业或者其他投资人)合作合资设立实施该科技成果的企业,并由该科技人员实际主导的;科技人员以其所取得非职务科技成果(如非职务发明专利等)自主创业的。
上述第2、3、4、5种方式,属于合同法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定义的“四技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形式实施成果转化的方式。其中的第2、3种方式,属于标准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形式,是我国技术市场管理部门重点统计的。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兴起和科创版的推出,上述第6种方式,已经演化为科创企业创设与发展的主要形式。
多年来,人们在分析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的因素时,大多都会将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作为极其重要影响因素加以分析,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研究,甚至一度成为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热点。不论是哪一种成果转化的形式,在计划实施成果转化有关方面,也总会在研究拟转化成果的“成熟度”上花不少功夫。
经过30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效推进,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实力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也已经从热衷于“成熟”成果的应用,到基于特定价值判断对某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行研发创新、从而实施产业化转化——创新转化,正在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常态”。
二、从科技成果转化到创新转化——源自于实践的分析判断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的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之初,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指引下,中央明确提出“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方针。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工作基本法则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200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与总体目标:“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同时,为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明确国家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的规定),并规定了研究开发完成人的奖励事项。显然,不论是“面向”和“依靠”的方针,还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科技创新成果切实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即创新转化,都是应有之义。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201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更加凸显了创新转化的重大战略意义,而且其给予国有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自主权以及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激励力度,均远远大于美国拜杜法案的规定。
在国家上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条件下,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的具体方式也在不断演进,为从理论上探寻转化的过程与内在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条件。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不难发现: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创新转化”才是“成果转化”更为本质性的表达。
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各环节及其相互关系可见,不论是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从应用研究到技术开发(实验发展),还是从技术开发到产业化应用推广,所有转化环节的成功跨越,本质上都是不断进行“创新—转化”的过程。
土耳其毕尔肯大学教授埃尔达尔·阿里坎(Arikan)于2008年发现极化码,这种编码方法被认为是迄今发现的唯一一类能够达到香农极限的编码方法。华为以此为基础进行进一步的创新研发,在极化码核心原创技术上取得多项突破,形成一系列发明专利和完整的5G技术解决方案,并于2016年成为5G标准中新的控制信道编码国际标准。
华为的这项创新转化研究投入高达6亿美元,起始于一篇科学研究文献(极化码的发现),通过其创新性研发工作,实现了从基础研究成果到系列应用技术成果,到全新5G通信技术标准及其系统和终端产业化的成功转化,堪称我国企业创新转化起点最高、技术突破与产业引领作用最显著的高水平创新转化的典型案例。
2018年夏天,华为公司在深圳总部隆重举行了一场特别的颁奖仪式,向5G极化码(Polar码)发现者、土耳其科学家埃尔达尔·阿里坎(Arikan)教授颁发了特别奖项。同时,也对公司百余名标准与基础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进行了表彰。这不仅标志着华为在5G技术与标准创新研发方面的巨大成功,也标志着作为企业的华为,其创新转化已经进入到最高级阶段——从重大基础研究成果起步的创新转化。
当然,由于企业各自所处的行业领域不同,各自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经营者各自的认知差异,再加上自身的条件和创新能力所限,在选择创新转化起点方面,势必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一方面,我们看到一大批创新型企业(包括业界领军企业和成长中的中小科创企业)创新转化的起点在不断提高,他们对于科技成果的需求层次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还有更多的企业,其创新转化的起点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只有相对成熟一些的科技成果才是他们的需求。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自身没有相应的创新转化能力,则必须注重依托科技成果的提供方配以相应的技术服务和后续开发支持,方能实施有效的转化。显然,此过程仍离不开创新,只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外力的帮助。
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的多样性和创新转化能力的差异,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作为可转化成果供方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也必须面向企业创新转化的不同需求,根据自身的学科专业特点与发展定位,进行相应的研发规划。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对于科技工作的现实需求,既要“顶天”,更要“立地”。“顶天”——向最高水平的科学技术前沿冲刺,从而取得颠覆性创新成果,引领科技发展与产品乃至产业革命;“立地”——面向众多亟待可转化应用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求或者亟待解决的技术与产品开发问题,提供适应性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从而实现有效的创新转化。
三、从创新体系建设到创新转化生态系统构建
如上所述,创新转化贯穿于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阶形态,构成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因而创新转化的影响和制约因素也比较复杂,一项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否成功,犹如丛林中的一粒种子,能否生根发芽成长为可用之材乃至参天大树,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生命力,而且取决于所处的生态环境和条件——生态系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构建创新转化生态系统,是实施国家创新战略的内在需求。
为了有效实施上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通创新转化的通道,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2016年2月,国务院还专门出台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如科技部、教育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和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围绕促进创新转化和创新创业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能否构建起高效的创新转化的生态系统,让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每一份创新投入,都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已经成为能否达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关键所在。构建创新转化生态系统,重要的在于明确创新转化的主体和相关方及其各自的角色定位。
首先是关于科技创新的主体即创新转化主体。从科研机构和大学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和主要方面军”的提法,到强调企业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再到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宏大系统工程,科技创新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越来越清晰。创新转化主体,主要是指承担创新转化职能、从事创新转化活动的企业、相关科技机构和人员。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所属科技人员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的,当然也属于这里所说的企业。从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产出情况来看,企业不仅是技术许可与转移式创新转化的接受方,而且是提供方。
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供给为目标的行业和区域创新中心、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等,属于服务于科技创新、服务于创新转化的共享平台,在创新转化生态系统中,属于为创新转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机构。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这些机构在从事科技成果创新转化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多为通过实施特定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完成特定的创新转化项目。
2018年以来,各地陆续推动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正在成为创新转化的新的生力军。这类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研发服务类企业(包括开展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的机构)、实行新型运行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例如,为促进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由山东省科技部门和济南市政府支持、依托山东大学设立的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就属于此类新型研发机构。
其次是关于创新转化环境营造与公共产品提供主体——政府。不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前30年,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科技事业尤其是成果转化中的引导、激励与保障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前30年从零起步打基础阶段,不论是锻造大国重器的“两弹一星”重大国防科技工程,国家各工业部门设立的国家级研究院所,还是一直延伸到农村基层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及其量大面广的技术推广活动,还有由中央政府组织制定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这些,在推进国防科技和各项事业的科技进步上,都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些至今还具有重要的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从20世纪80年代的科技体制改革,以技术合同法的立法和实施(1987年)为标志的科技法制建设的起步,到90年代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发布,2015年8月29日修订),再加上日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司法保护措施的不断增强,国家为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与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又根据新时期创新转化的实践经验和现实需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支持与激励政策,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是为创新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的科技风险投资等金融服务机构和服务工具。2019年国家推出的科创版,就是为了促进从事创新转化的科创企业发展而设立的直接融资制度和方式。
第四是作为创新转化成果的用户。它既是创新转化的目标和效用的体现者,更是创新转化链条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创新转化就成了无的之矢,也就不会有创新转化。这也正是推进创新转化成果政府首购的意义所在。
从“产学研”协同创新,到“产学研金服用”联动,再到“政产学研金服用”共同构建创新转化的生态系统,我们正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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