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研院所打造科普前沿阵地的探索与思考

日期:2020-05-21        来源:《科技中国》2020年第五期pp.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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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鲁宁 郝莹莹(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类科研院所是推进科技创新的主体,也应成为科技普及的前沿阵地。科研院所开展科普需要制度性的支持和保障。总体来看,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诸多指导文件,国内相关省市也对科研院所开展科普工作进行了要求。这对于推进上海科研院所开展科普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国家文件对科研院所科普工作的指导

  总体而言,国家层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等对科研院所开展科普予以了要求。从科研机构开放科普场地、设施,开展科普教育,到科研机构科普评价和科普奖励等逐步构建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进了科研院所科普制度化建设。

  法律层面上,主要对权利义务、财政资金投入等进行明确要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科研机构科普的权利、义务、职责和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科学机构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中要求“科学技术普及是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事项之一”。

  除了法律文件外,我国中宣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财税总局等部门均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文件,对科研机构开展科普给予指导以及奖励与资金的扶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国发〔2006〕7号)要求科研院所参与主要行动和基本工程的多项任务与措施。同年,《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表述,提出了科研机构利用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重要意义、开放范围、原则、目标与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普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10号)对高校、中国科学院、地方政府所属科研机构面向中小学开展科普教育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纲要办发〔2017〕4号)对科普评价的对象、要素、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求凡公共财政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须接受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评价;凡与科技创新相关、依托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等须接受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

  此外,《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等也对科研机构科普成果奖励、科普基地税收等方面进行了表述。

  二、国内重点省市科普法规对科研院所科普工作的要求

  目前已有27个省(区、市)完成了地方科普立法(上海、广东、吉林、海南尚未完成立法)。多个副省级城市(如广州、宁波、深圳等)也制定了地方性科普条例。课题组提炼了近几年的科普条例中科研院所科普立法要点。总体来看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科研院所科普社会责任。科研院所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并对其参与科普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了规定。科研机构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例如,《杭州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要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二是鼓励科研院所开放科研资源。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当开放非涉密的科研资源;每年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有关财政性资金资助或者税收优惠。例如,《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要求:“科研机构在不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

  三是支持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从事科普志愿活动的服务时间等,应当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例如,《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要求:“以社区(村)、企业、学校、机关为服务点,开展贴近公众需求的科普报告、讲座、咨询等各种形式的科普志愿活动。”

  四是支持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普研究。科研机构应当组织科普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普研究,开发科普资源,及时向公众传播最新科技创新成果。例如,《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要求:“科普工作者和科普教师的科普作品、获得的科普奖励、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政府委托专项科普事项等,应当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是鼓励设立科普基地(科普教育基地)。鼓励科研机构申请认定科普基地;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财政性资金资助等支持;按照规定对科普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例如,《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要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受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

  三、上海科研院所开展科普主要形式与阻碍

  上海科研院所科普工作成效显著,上海科普发展居全国领先水平。课题组专门走访了中国科学院上海光机所、上海技物所等机构,开展科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是积极践行科研资源开放,促进科研资源科普化。上海科研院所积极践行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科研资源。例如,上海技物所红外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2019年年度对外开放累计21次,来访对象包括中小学老师、学生、接受科普教育的师生,以及其他国内外相关来访、调研单位,来访人数超500人次。

  二是积极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促进科教融合。上海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上海科普基地建设,开展科普教育,培育创新精神。根据市科委发布的《2019—2020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名单》,依托单位是科研院所的科普基地合计20余家,成为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基地科普新高度。上海光机所成立了“七彩之光”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面向青少年,通过多个光学相关科学研究课题,培育创新精神。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服务。上海科研院所多形式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科普志愿者的积极作用。通过公益性科普讲座进校园向重点群体普及科学知识;通过主题科普活动、夏(冬)令营活动、科学探究活动,让青年人感受科学魅力,激发科研热情;通过科技教师交流活动,积极参与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科普展览、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进行科技创新成果的公益性宣传,展示科研成果。

  四是组织科普内容产品创作。上海科研院所在致力于科技创新的同时,积极围绕创新成果等内容研发科普产品,组织科普创作。结合科普项目申报,积极开展院所重大科研项目科普宣传,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实时普及,真正做到科研、科普两不误。例如,上海光机所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制作了20集“追光逐梦”系列科普微视频,并借助新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编撰《智慧光学》等多本科普著作。

  上海科研院所科普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也呈现出以下主要阻碍:一是科研项目成果科普转化缺少明确的资金支持,许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没有列支科普预算。二是科普相关人员职称通道不够畅通,难以在职称上获得认定。三是科普人才体系仍然匮乏,兼职科普人员居多,专职科普人才仍然较少。

  四、几点建议

  上海聚集了较多的科院院所,具备丰富的科研资源。如何进一步发挥科研院所科普主体作用,将科研院所打造成为科普前沿阵地至关重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一是通过立法、政策制定等手段,明确科研院所科普经费列支比例,保证科普资金来源。当前发达国家科普基金平均占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3%,并逐年在提高。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建议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匹配不同比例的科普化经费用于科研成果普及。同时,科研项目应设立科普任务,科普产品应作为项目结题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重视科研院所专职科普人才培养,给予其相应的职称待遇。应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科普研究。科普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科普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是搭建专业化市场化科普资源平台,汇聚科研院所科普产品。加强科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新媒体形式开展科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市场化传播机构参与科研院所科普产品生产链的合作机制,培育专业化的科普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实现成果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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